《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通用3篇】》
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精选3篇)
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 篇1
牡丹信用卡抵押合约
牡丹信用卡抵押合约
编号:_____________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信用卡提供抵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牡丹信用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抵押权设立时确定的价值为限,甲方对被担保人应付款项的偿还顺序依次为利息、费用和本金。
三、甲方提供的抵押物由本合约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进行担保;
(二)甲方确认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行为真实、合法,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三)如实说明抵押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
(四)负责办理本合约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鉴定、登记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甲方不得将已设立抵押的抵押物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六、甲方将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七、甲方发生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等变更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该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八、甲方转让抵押物的,应取得乙方的同意,并另行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担保,否则不得转让抵押物。
转让抵押物的价值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30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九、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依法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担保。甲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乙方只能在甲方因损害而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十、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有的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清偿。
十一、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十二、被担保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可以与甲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十三、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担保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约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约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
十四、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牡丹信用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五、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六、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七、本合约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销户之日终止。依法需要登记的,则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十八、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合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甲方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清单如下
抵押物名称
数量
质量
状况
所在地
评估价值
所有权权属
使用权权属
甲方(抵押人):
乙方(发卡机构):
签章:____________签章: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登记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牡丹信用卡抵押合约
牡丹信用卡抵押合约
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 篇2
编号:_________
甲方(申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发卡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文本,自愿申领牡丹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国际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约。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可靠,并同意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
二、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给予甲方国际卡的人民币账户____________元的信用额度和外币账户____________的信用额度,并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的变化调高或调低甲方账户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的透支期限为自银行记账日起60日。
三、甲方应承担因其国际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及超限费、滞纳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等各项费用);
甲方还款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四、甲方应在规定的透支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否则,乙方有权按约定采取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向保证人追索等措施。
五、甲方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履行本合约有关条款,并亲笔在所领用的国际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除使用密码和彩照卡外,甲方在国内使用国际卡消费、转账或支取现金均须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在境外用卡时可以不出示身份证件(除受理点有特殊要求外,持卡人在用卡时无须出示身份证件)。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
七、如遇国际卡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甲方不得以与受理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
八、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提供国际卡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等有关资料。
(二)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
(三)提供对账服务。
(四)提供书面挂失和电话挂失服务。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对甲方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人民币账户内的交易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外币账户内的交易应当在90日内给予答复。
(六)向甲方提供24小时电话咨询和自助服务。
(七)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对甲方的资信情况保密。
九、甲方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和投诉乙方的服务质量,有权向乙方索取最近2个月的对账单。
十、甲方应及时对账,对不符账务须在索取对账单之日起1 0日内向乙方查询或提出书面拒付申请。
甲方在对账单发出日后1 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
十一、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十二、甲方出租或转借国际卡及其账户的,视为违约。除限期改正外,还应向乙方支付1 000元违约金,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中划收。
十三、甲方遗失国际卡应及时就近向发卡机构申请书面挂失。甲方国际卡遗失后发生经济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
(二)甲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十四、国际卡有效期最长为两年。甲方使用的牡丹国际卡有效期满,如不换领新卡,应于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视为甲方自愿更换新卡。到期时甲方未及时办理换卡手续的,则已过期的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但本合约继续有效。甲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牡丹国际卡的,须还清债务,并将所领用的牡丹国际卡交回乙方,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十五、国际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其国际卡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国际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一)甲方违反章程、本合约及有关规定;
(二)甲方资信状况恶化;
(三)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担保合约中途解除;
2.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
3.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明显下降、权属发生争议。
十六、甲方领卡后需要停止使用副卡或部分商务卡,必须将停止使用的国际卡交还乙方,其未偿还的债务由甲方负责。
十七、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商务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十八、本合约不因牡丹国际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甲方中途换领新卡、甲方持卡人人数的变化、甲方资信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九、本合约所依据的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不论甲方是否得到通知,即为有效。
二十、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一、本合约自乙方批准之日起生效,至甲方销户之次日起失效。
甲方(申领人):____________乙方(发卡机构):_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为商务卡申领人填写: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批准日期: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 篇3
抵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
债券发行人: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专用金融债券托管及回购规定》和《专用金融债券托管及回购实施细则(试行)》,为确保丙方6月发行的专用金融债券项下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资产作为抵押资产,为丙方从债券持有人处投资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作为债券发行人,在此承诺为该专项金融债券项下的抵押工作提供全面的协助和便利。
甲方行使权利的期限为自抵押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券到期日止,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由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及其他债权人单独或共同行使。
经审查,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资产抵押担保。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合同。
第二章定义
第一条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殊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第二条特种金融债券是指丙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专门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证券。
第三条抵押人,即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是指以其资产作为抵押资产,为丙方发行本专项金融债券提供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抵押权人是指丙方发行的专项金融债券的所有债券持有人。
第五条抵押权——是指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丙方未能履行本专项金融债券项下义务时,甲方对抵押资产进行折价或优先获得拍卖或变卖抵押资产价款的补偿的权利。
第六条抵押资产的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甲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章甲方声明
第七条甲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的代理人,对本合同声明如下: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出租或转让给第三方的,该出租或转让无效,甲方仍可对抵押资产行使权利;
2、如有第三方侵犯债券持有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甲方有权提起诉讼;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以任何形式抵押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其抵押行为无效;
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只能用于防范到期特殊金融债券的支付风险;
5、丙方提前或按期清偿债务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通知抵押登记机关注销抵押登记;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每年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投保财产保险,并向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7、当本合同项下设定的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抵消丙方的发债成本和本息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抵押,直至足以保证丙方的发债偿还价值和本息、
第四章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第八条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人,对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乙方董事会同意抵押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
2、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由乙方依法取得并合法占有;
3、本合同项下土地上的建筑物由乙方依法取得,并具有完全的所有权;
4、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所有权不存在争议;
5、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建设和使用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6、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设立不受任何限制;
7、本合同签订前,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未设定抵押或转让;
8、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9、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部分或全部出租,乙方保证将抵押设立情况通知承租人,并书面通知甲方;
10、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规定》和《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实施细则(试行)》,甲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签订本合同,债券持有人和甲方均可行使抵押权,或委托其他代理人行使抵押权,乙方不提出任何抗辩;
11、在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债务清偿之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要求抵押登记管理部门取消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抵押登记;
12、当本合同项下设定的抵押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保证丙方发行债券本息的价值时,将根据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抵押,直至足以保证偿还丙方发行债券本息的价值;
13、乙方保证每年依法对其营业执照进行年检,并在营业执照到期前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五章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和金额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有担保主债权是指。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
第六章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十一条债券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到期日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七章抵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二条本合同中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付给乙方的托管费、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八章抵押资产
第十三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包括:
上述抵押资产的总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根据甲、乙、丙三方确认的________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价值为人民币。
第十五条乙方应甲方要求,将与资产抵押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交甲方保管。
第九章抵押资产的占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在管理期内保持抵押资产的完整性,甲方有权对抵押资产的管理进行检查,并提出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的要求。
第十七条乙方占有的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毁损、灭失原因证明。
第十八条抵押期间,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毁损、灭失的赔偿属于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
第十九条抵押期间,乙方应书面要求并保证保险公司将因其抵押资产毁损、灭失而获得的保险金汇至甲方指定的账户,该款项作为抵押资产使用。
乙方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等值抵押资产并办理抵押登记后,甲方应将保险金返还给乙方。
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且债务未清偿前,甲方有权从保险费中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抵押期间,乙方应为抵押资产投保,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章抵押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甲方代表抵押权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时,有权采取下列方式:
1、依法对抵押资产进行折价以抵消丙方所欠债务。
2、依法抵押的资产应当拍卖、变卖取得价款并先行支付。
3、甲、乙、丙三方未能就甲方行使抵押权的争议进行协商的。
第二十二条甲方根据本合同处置抵押资产时,乙方和丙方应相互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三条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处分权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
抵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
债券发行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