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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制度最新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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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制度最新9篇》由精心整编,希望在【处方管理制度】的写作上带给您相应的帮助与启发。

处方管理制度 1

门诊处方用药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保障患者安全:通过规范处方行为,减少用药错误,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

2. 提高医疗质量:确保药物使用符合最佳实践,提高治疗效果,减少不良反应。

3. 控制医疗成本:防止滥用和过度使用药品,降低医疗费用。

4. 维护法律合规: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不当处方引发的法律责任。

处方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增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物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措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处方点评是根据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合适性(用药适应症、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互相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行干预和改善措施,增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第三条 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善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医院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

第四条 医院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贯彻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有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贯彻持续质量改善措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和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医院医务科和药剂科共同组织实行。

第六条 医院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构成的“处方点评领导(专家)小组”和“处方点评工作小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征询。 “处方点评领导(专家)小组”和“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由如下科室成员构成。

一、处方点评领导(专家)小构成员:

组长:主管院长

副组长:医务科主任、药剂科主任

成员:各临床科室主任及专家、检查科主任

二、处方点评工作小构成员:

组长:药剂科主任

副组长:药剂科副主任

成员:药剂科具有药剂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师

第七条 药剂科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平常工作。

药剂科处方点评小组应由科主任担任组长,科室专家和骨干任成员。

第三章 处方点评的实行

第八条 医院每月点评处方抽样率不少于总处方量的1‰,绝对数不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

第九条 医院处方点评小组应当按照拟定的处方抽样措施随机抽取处方,并按照《处方点评工作表》对门急诊处方进行点评;病房(区)用药医嘱的点评应当以患者住院病历为根据,实行综合点评。

第十条 医院建立健全专项处方点评制度。专项处方点评是医院根据药事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拟定点评的范畴和内容,对特定的药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国家基本药物、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肠外营养制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激素等临床使用及超阐明书用药、肿瘤患者和围手术期用药等)使用状况进行的`处方点评。

第十一条 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精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第十二条 处方点评小组在处方点评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当及时汇总登记上报医务科每月公示一次,同步按规定予以相应惩罚。

第四章 处方点评的成果

第十三条 处方点评成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第十四条 不合理处方涉及不规范处方、用药不合适处方及超常处方。

第十五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鉴定为不规范处方:

(一)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笔迹难以辨认的;

(二)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三)药师未对处方进行合适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四)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五)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六)未使用药物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七)药物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晰的;

(八)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不清字句的;

(九)处方修改未签名、未注明修改日期,或药物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因素和再次签名的;

(十)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十一)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物的;

(十二)无特殊状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状况下需要合适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十三)开具麻醉、精神药物、医疗用毒性药物、放射性药物等特殊管理药物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四)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的;

(十五)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规定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规定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鉴定为用药不合适处方:

(一)适应症不合适的;

(二)遴选的药物不合适的;

(三)药物剂型或给药途径不合适的;

(四)无合法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五)用法、用量不合适的;

(六)联合用药不合适的;

(七)反复给药的;

(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互相作用的;

(九)其他用药不合适状况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鉴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症用药;

2.无合法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合法理由超阐明书用药的;

4.无合法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步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似药物的。

第五章 点评成果的应用与持续改善

第十八条 医院药剂科会同医务科对处方点评小组提交的点评成果进行审核,定期发布处方点评成果,通报不合理处方;根据处方点评成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善建议,并向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和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发现也许导致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用措施,避免损害发生。

第十九条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和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根据药剂科会同医务科提交的质量改善建议,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善措施,并责成有关部门和科室贯彻质量改善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第二十条 医院将处方点评成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师定期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一条 医院将处方点评成果纳入有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健全有关的奖惩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院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用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浮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合法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3个月;限制处方权后,仍持续2次以上浮现超常处方且无合法理由的,由医务部取消其处方权;一种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与培训;对患者导致严重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相应惩罚。

第二十三条 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物、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院采用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患者导致严重损害的,依法予以相应惩罚。

第二十四条 医师因不合理用药对患者导致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处方管理制度 3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是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规范医生用药行为的重要制度。它涵盖了处方的开具、审核、调配、发药、用药指导等多个环节,旨在促进合理用药,防止药品滥用,保障医疗安全。

内容概述:

1. 处方权限管理:明确医生开具处方的资格,规定不同职称医生的处方权限。

2. 处方格式与标准:设定统一的处方格式,包括患者信息、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

3. 处方审核机制:设立处方审核部门,对开具的处方进行合规性审查。

4. 药品调配与发药流程:规范药师的。工作流程,确保药品正确无误地分发给患者。

5. 用药指导与患者教育:要求医生和药师向患者解释药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6. 处方监控与评价:定期对处方进行统计分析,评估医生的用药行为。

7. 违规处理:对违反处方管理制度的行为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处方管理制度 4

处方药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医疗机构及药店的药品销售行为,确保患者能够安全、有效、合理地使用处方药物。它通过严格的'管理流程,防止滥用、误用药物,保护公众健康,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医疗市场的秩序和公平。

内容概述:

1. 处方开具:规定医生需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明确、合规的处方,禁止无处方销售处方药。

2. 药品采购:要求医疗机构和药店从合法渠道采购处方药,并确保药品质量和有效性。

3. 药品存储:设定药品储存条件和期限,防止药品变质或过期。

4. 销售与调配:规定药师在销售处方药前需核对处方,向患者提供用药指导。

5. 记录与报告:要求医疗机构和药店保存处方记录,定期上报药品使用情况,以便监管。

处方管理制度 5

处方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以及合理使用医药资源。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处方的开具、审核与执行流程

2. 处方的标准化格式与内容规定

3. 处方权限的设定与医生资质要求

4. 处方药物的分类与使用管理

5. 处方的`记录与存档制度

6. 处方的监控与审计机制

7. 处方错误的预防与处理程序

内容概述:

1. 法规遵守:确保处方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2. 医疗人员培训: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处方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处方开具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 药品管理:规范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和使用,防止滥用和误用。

4. 信息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处方的电子化管理,提高效率,减少人为错误。

5. 审计与评估:定期对处方进行审计,评估处方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和完善。

处方管理制度 6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监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

1. 患者安全:严格的处方管理制度可以减少用药错误,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

2. 医疗质量:通过规范处方行为,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3. 法规遵守:符合国家医疗法规和行业标准,避免因违规行为导致的法律风险。

4. 资源利用:有效控制药品消耗,避免浪费,优化医疗资源分配。

处方管理制度 7

处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确保医疗安全:通过规范处方流程,减少错误和不当用药的风险。

2. 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患者满意度,增强公众对医疗机构的。信任。

3. 法规合规: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因处方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

4. 控制成本:合理用药可以降低医疗成本,优化资源分配。

5. 防止滥用:防止药物滥用和非法交易,维护社会公共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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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处方药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和合理使用,保障公众健康。其主要内容涉及药品的'采购、存储、销售、宣传及售后服务等多个环节。

内容概述:

1. 药品采购:规定非处方药的供应商资质审核、药品质量检验标准以及采购流程。

2. 存储管理:涵盖药品的储存条件、库存管理、有效期管理和过期药品处理。

3. 销售规定:明确非处方药的销售范围、销售人员资格、销售记录的保存与核对。

4. 宣传推广:规范药品广告内容,禁止误导性宣传,确保消费者获取准确信息。

5. 售后服务:建立完善的退换货机制,提供用药咨询和不良反应报告渠道。

处方管理制度 9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凡在国内从事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及医疗机构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处方药的生产销售、批发销售、调配、零售、使用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章 生产、批发企业销售

第五条 处方药、非处方药的生产销售、批发销售业务必须由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 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第六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必须按照分类管理、分类销售的原则和规定向相应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销售记录备查。

第七条 进入药品流通领域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其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应由生产企业醒目地印制在药品包装或药品使用说明书上。

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如下:

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第八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向病患者推荐、销售处方药。

第三章 药店零售

第九条 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第十条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零售药店对处方必须留存2年以上备查。

第十一条 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方式。

第十二条 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可不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但病患 者可以要求在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进行购买和使用。

执业药师或药师应对病患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第十三条 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当分柜摆放。

第十四条 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 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

第十五条 零售药店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采购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采购记录备查。

第四章 医疗机构处方与使用

第十六条 处方药必须由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医师处方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医疗机构应据此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临床及门诊医疗的需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药房的条件及处方药、非处方药的采购、调配等活动可参照零售药店进行管理。

第五章 普通商业企业零售

第十九条 在药品零售网点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的地区,普通商业企业可以销售乙 类非处方药,但必须经过当地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登记,符合条件 的颁发乙类非处方药准销标志。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根据便民利民的原则,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普通商业企业也应合理布局。

鼓励并优先批准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零售药店与普通商业企业合作在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二十条 普通商业企业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二十一条 普通商业企业的乙类非处方药销售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当地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当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时,应设立专门货架或专柜,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摆放药品。

第二十三条 普通商业企业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采购乙类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采购记录备查。

第二十四条 普通商业连锁超市销售的乙类非处方药必须由连锁总部统一从合法的供应渠道和供应商采购、配送,分店不得独自采购。

第二十五条 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普通商业连锁超市其连锁总部必须具备与所经营药品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并配备1 名以上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进货质量验收和日常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xx 年1 月1 日起开始施行。